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

#经典案例 ·2024-11-07 14:20:44

2021年7月3日21时许,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桦甸市红石镇国道嘉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077公里+700米处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胡某驾驶的蒙******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被送至桦甸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骨盆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左侧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肋骨骨折等。在该院抢救一天后转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继续救治,在该院治疗5天后因家庭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无奈出院回家康复。2021年8月12日,徐某在家死亡,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死亡原因为多器官感染,心内膜炎,肺炎心功能衰竭,道路交通事故致躯体多处外伤开放性骨折等损伤为根本死亡原因。韩某为徐某的妻子,双方育有一子为徐某,张某为徐某的母亲,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未源,一直由徐某赡养。经查,涉案车辆蒙蒙******发生事故时由胡某驾驶,该车辆所有人为胡某某,二人为兄弟关系,涉案车辆在中航安盟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21年7月4日交强险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对家属进行了理赔,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事故经过

2021年7月3日21时许,徐某与胡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 徐某负主要责任、胡某次要责任。事故导致徐某死亡。

徐某先后花费医疗费数万余元。此次事故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死亡,给其家庭带来了无法承担的巨额损失及难以磨灭的伤痛。其家属委托我所希望得到法律支持的全部赔偿。

法梁律师事务所代理全过程

案件处理阶段:首先,本所考虑到其家庭难以承受医疗费,承受家人离世的伤痛。积极沟通保险公司与肇事方,为伤者争取到相关赔偿,并拿到事故认定。与鉴定机构、保险公司积极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因无法达成一致,遂将案件推进诉讼流程,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证据收集阶段:本所律师帮助宫某收集的证据有:治疗的明细及结果单;事故认定;等;本所律师认真负责的完成诉讼资料的准备,并高效的将案件诉至法院。

诉讼进行阶段:不久后我所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开庭通知,本所律师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额22余万元,律师将每一项金额都按照法律规定,具体的计算。并将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真正为当事人做到了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徐某赔偿款,共计22万余元。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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